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会议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议管理,严肃会议纪律,端正会风,提高工作效能,按照省财政厅川财办〔2015〕26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会议组织及内容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会议议程和相关保密制度。
第三条 高效。会议召开应确保必要,注重实效,主题鲜明,准备充分,严禁召开没有明确目的、缺乏实际内容的会议。与会人员汇报、交流要注意紧扣议题,突出重点,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态度明确,力戒空话套话重复话。
第四条 精简。大力精简会议数量,尽量压缩会议时间,减少与会人员。凡能以文件形式或利用现代通讯工具部署工作的,不再召开会议,能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尽可能统筹合并。学院专门会议按照“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确定出席领导和与会人员。
第五条 节约。办会要厉行勤俭节约,压缩会议经费。凡能利用学院内部会议室召开的会议,不到院外召开。学院内召开会议一律不悬挂会标,学院承办的会议可悬挂会标,但一律不摆放花草、水果,不制作背景喷绘,不安排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发放纪念品。党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信息中心要提前做好会场布置工作,确保会议有序召开。相关部门要提前做好会场布置工作,确保会议有序召开。
第六条 规范。会议的申报、审批、筹备、召开、总结均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会议纪律。
第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以学院名义召开,并有学院党政领导参加的会议,以及学院主办或承办的院内外各种会议。学院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举办的会议参照执行。
第八条 会议类别
(一)学院领导会议:指学院党政领导召开的会议,如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
(二)学院综合性会议:学院党委、行政组织召开的全院性会议,包括学院年度工作会、党代会、教代会、全院性表彰大会等。
(三)学院专门会议:指具有工作归口性质和专题意义(单项主题)的会议,如教学工作会、学生工作联席会议等。(四)部门会议:指各部门自行组织或几个部门联合组织召开的会议,如:工作协调会等。
第九条 全院综合性会议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以“会议安排”形式于每周五在学院党政办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凡各部门要求下周召开的会议,并由院领导主持或参加的必须经主管领导认可会议内容和时间,于每周五10:00前报党政办公室,并列入院领导每周会议计划。
第十一条 列入院领导每周会议计划的会议,如遇特殊情况需改期、改址、更改会议内容或安排新的会议时,主办部门应提前报党政办公室,经请示分管院领导后,调整会议计划。未经分管院领导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会议计划。
第十二条 未提前申请的临时召开的全院性会议,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由主办部门自行通知组织安排,并负责具体会务工作。
第十三条 各部门自行安排的会议如与学院每周会议安排表所列会议发生冲突的,应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小会服从大会、局部服从整体、未列入计划的会议服从正常会议计划的原则,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学院领导会议分别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召集,会议的议题安排、会议组织、会议材料准备等应按照《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党委会议事规则》和《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党政办公室负责具体的会议组织和会务。
第十五条 全院综合性会议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党政办公室牵头组织,并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会议组织和会务。
第十六条 学院专门会议的组织工作,按会议内容确定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负责组织会议的筹备和召开等工作。若需要其他单位协助,可由党政办公室协调。
第十七条 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做好充分的会前准备工作,如拟定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材料、落实布置会场、通知参会人员、安排会议记录,做好报到、签到工作等。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会议请销假制度
(一)列席参加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以及院领导安排的其他会议,各部门严格按照党政办公室通知要求报送参会人员名单,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须提前书面报送事由和拟替会人员名单(原则上应派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请假:生病,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经批准参加全国性会议、省教育厅、财政厅及政府部门召开的会议,出差无法赶回,经批准参加省委党校、四川高校干部培训中心脱产学习培训等,经批准的院外授课培训。
(二)会议期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变更参会人员,须及时重新报送,不得擅自离会和安排非报名人员替会。
第十九条 参会人员须于会前 5 分钟进入会场,按席次安排就座,进入会场一律将手机关闭或调至静音状态。会议期间须遵守会场秩序,集中精力参会,不得交谈或随意走动。
第二十条 会议须限时,无特殊情况应按时结束。发言应确定时间,紧扣主题,简明扼要,严禁偏离主题,延误会议进程。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内容涉及秘密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妥善保管会议文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召开的各类会议,需要宣传报道的,由会议主办部门安排宣传。
第二十三条 学院所属各部门举办的会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9日修订之日起实施,原有制度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