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来信来访,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学院师生员工及其他与学院相关的组织或个人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院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由学院处理的各类事项。
采用上述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师生员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称信访人。
第三条 学院信访工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设立信访办公室(挂靠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接收、接待属于学院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协调、督促和检查院内其他部门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
院内各系部处室应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各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妥善处理好本部门信访事项。
第五条 学院实行校领导接待日制度,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公布每周院领导接待的时间与地点,根据院领导接访情况及批示进行信访办理。以走访形式向学院党政领导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原则上应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进行。
第六条 应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管理等工作的意见、建议、情况反映。
(二)对学院及各系部处室和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检举学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属于学院解决范围的事项。
(五)向学院各系部处室询问、要求答复和复查的信访事项。
信访人应当先向各系部处室反映问题,对答复结果存有异议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认定的,可向学院信访办申请复查。
第七条 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属日常行政事务范围,应由相关系部处室、学院按规定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或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
(三)院内信访部门已经受理,答复并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四)对匿名信视情况区别对待,凡有具体线索、情节,具有可查性的,应当处理;无具体线索、情节的,可以登记备查,不予处理。
第二章 信访人权利及义务
第八条 信访人的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
(四)向学院信访办、学院各系部处室信访处理机构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要求对姓名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
(六)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信访人义务
(一)信访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尊重符合国家法规和学院规定的信访处理决定。
(二)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提供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对口头方式提出的投诉请求,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同时信访人应签名确认。
(三)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可采用书面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到学院指定的接待场所。
(四)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学院正常工作秩序,不得以信访为由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
(二)以信访为由围堵、冲击或采取其它非正常方式在教学、科研、会议、办公等场所干扰学院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
(三)以信访为由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或其它不法手段损害信访工作人员,或者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
(四)携带危险品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其他物品。
(五)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学院安全的其他行为。
信访人违反以上规定,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学院保卫部门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学院保卫部门将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三章 信访机构及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信访办公室代表学院接待信访人员,处理信访事项,其工作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信访接待。
(二)登记、转办、催办、函复以及材料归档等工作。
(三)协助处理院领导接待日信访事项。
(四)对院内各系部处室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服并提出新的证据要求复查的,应当进行复查。
(五)开展工作调研,健全工作制度,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
(六)处理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七)负责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 院内各系部处室要建立信访工作网络,明确分管领导和信访工作人员,工作职责为:
(一)受理、处理、交办、转送、回复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学院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协助接待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人员。
(三)加强工作调研,健全工作制度,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根据学院信访工作规定和要求,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二)在实际工作中做到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尽职尽责。
(三)对来访人员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
(四)耐心倾听意见,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到位,不推诿、敷衍和拖延。
(五)遵守信访纪律,保守信访秘密,不将举报、控告材料转送或透露给被举报、控告人和被举报、控告单位。
(六)不参加与本人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后,学院信访办公室或各系部处室应当予以登记,视信访人所提请求决定是否受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在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7日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
第十五条 学院信访办公室受理信访事项后,需登记并填写《情况反映处理单》,呈送主管院领导批阅后转送相关院内系部处室办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院领导有责任全程督办该信访事项处理过程。
第十六条 院内各系部处室实行信访“首访责任制”,即谁接访,谁负责。信访人到院内各系部处室走访时,首次接访的人员应认真进行登记、处理、答复,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接访后,院内各系部处室应及时与学院信访办公室沟通并予协调处理;对可能造成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立即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学院信访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 学院信访办公室将院领导批示的信访件转送相关系部处室后,院内各相关系部处室要责成专人负责处理相关信访事宜,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学院信访办公室批转的上级领导机关重要来信来访问题,各系部处室负责人要亲自处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期限
第十八条 信访件的回复按照“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原则,由学院信访办公室或各系部处室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对学院信访办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各系部处室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20日。
对于有特殊原因处理难度较大或涉及其他部门需要共同协调解决的,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办理时间总计不得超过60日。对历史遗留问题等极特殊信访的回复,或在假期中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回复,在60日内仍未办结,且根据情况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同时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
第十九条 学院信访办公室负责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各系部处室在收到学院信访办公室转送的信访事项后,应及时给予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由信访办公室向院内系部处室下达《督办单》限期结案。信访工作纳入二级单位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认同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信访办提出复查请求,信访办在收到复查请求后15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7年3月9日修订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