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是职业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有利于提升教师的实践能力、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增强教师的社会责任感,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尤其是专业实践教学能力,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为了规范我院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与管理,提高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综合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践的范围与主体
本管理办法的教师参加社会实践,专指在学校行课期间,教师按照学院统一安排停课专门到指定的实际工作单位(以下简称实践单位)从事与所讲授课程内容或所讲授专业相关的实际工作,旨在提高教师的实际动手能力、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师原则上是专业课专职教师,普通课专职教师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参加社会实践。
我院凡没有从事过与所讲授课程相关的实际工作的专业课专职教师,以五年为周期,原则上都要根据学院安排分期分批参加社会实践。专业课专职教师是否具有参加社会实践的经历将作为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荣誉称号等事项的重要参考因素。
教师在我院实习实训基地指导学生中期实习及顶岗实习不属于参加社会实践。
二、实践事务组织与管理
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工作事务,在院长领导下由人事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和管理,教学主管院长、教务处、各系予以配合。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由学院人事处下达计划任务书,实践教师凭学院介绍信到实践单位报到。教师结束实践返校后一周内,人事处将该教师的实践计划任务书、实践工作日志、实践报告和实践鉴定表等实践资料转交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归入该教师的业务档案。
三、实践单位的确定
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为我院校企合作单位,具体单位由学院于下达计划任务书时确定。
四、实践的时间安排
教师参加社会实践,一般在每学年的春季学期安排,每次实践期限一般为一个学期,即从该学期开学之日起到放假之日止。
五、对实践教师的要求
1、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师,除特殊情况外,学院不再安排其他工作,实践期间以实践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执行实践单位的作息时间,按照实践单位的安排和要求进行工作,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实践教师必须服从实践单位的安排,严格执行实践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实践单位商业秘密。教师在实践期间因故不能到实践单位上班,须同时向实践单位和学院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实践工作岗位。教师在实践期间缺勤,按院内相关制度处理。
2、实践教师代表着我院师资队伍的形象,一言一行均关乎着学校的声誉。因此,教师在实践期间,必须与在院内上班一样,秉承良好的师德风范和职业道德,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学院或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否则,学院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实践教师在实践单位主要从事与本系所设专业相关的实际工作,如果认为实践单位的工作安排与实现专业实践目标的相关性不大,可直接与实践单位领导或主管商量,请求分配专业性强的工作,也可以提请学院与实践单位进行沟通。除此之外,实践教师不得因个人原因向实践单位提任何要求。
4、实践教师须逐日填写实践工作日志,每月一份,经实践单位审核签章后于次月上旬之内提交学院人事处。实践结束时,须提交一份不少于3千字的实践报告,连同实践单位的评价鉴定意见(实践鉴定表),交学院人事处。实践工作日志、实践报告和实践鉴定表作为计发实践津贴的依据。
5、实践教师不得因实践所做的工作向实践单位索要报酬或补贴。
六、实践费用的处理
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期间,因实践工作需要所发生的差旅等费用,按照学院规定并凭费用凭证和实践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回院报销。实践教师一般不承接需出差省外的实践工作项目,如因实践工作需要确须出差省外且需学校承担相关费用的,须事先申请经院长批准。
七、实践期间的待遇
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期间,经考核达到实践锻炼要求的,学院固定或平均计发的各项待遇不变,变动部分(主要包括课时费)以实践津贴的形式计发,每月实践津贴(教师课时费单价×52课时)。
八、实践协议的签订
学院派遣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应与实践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实践教师主要从事专业实际工作;实践单位对我院实践教师视同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考勤和管理;学院不向实践单位支付费用;实践教师在实践期间因实践工作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实践单位出具证明由学院凭票据报销;实践单位不向参加实践的教师支付报酬、补贴和其他款项;实践期届满时,实践单位应对实践教师的工作表现、承担工作的数量及完成工作的质量等情况进行评价和鉴定,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学院人事处。
九、本办法实施时间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于二〇〇九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二〇〇七年制定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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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