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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01-01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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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院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教委第13号令和成宣发[1994]13号文件《关于对学院周边文化市场进行检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校内场所、场地,面向公众举办的学术讲座、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报告会、招聘会、各类大型会议、考试以及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外人员来我校参观、访问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内举办的所有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承)办单位应对活动的安全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五条  学院保卫处是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规定负责进行审批、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六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安全负责人要亲临现场,监督所有到场人员认真执行管理制度;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安保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申请保卫处派员参与,在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员密度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和经费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开展大型活动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保卫处和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上述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第七条  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以及标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

(四)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

(五)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

(六)对停车区域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七)配电室、贵重物品保管室等重要部位按规定配置安全防卫措施和守卫人员;

(八)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九)在保卫处指导下按场所最大容量制定常备应急预案,并在与主办者协商活动场所使用事宜时提供该预案供其参考。

第八条 保卫处在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审批标准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并向全校公布;

(二)对影响特别大的大型活动制定安全监督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全校通报;

(四)审核许可大型活动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改正;

(六)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当场责令改正;

(七)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八)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必要时可责令主办者中止活动;

(九)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对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学院领导和公安机关汇报;

(十) 及时总结上报大型活动安全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提出建设性方案供学院参考。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举办体育类活动须由艺体部审核;学生社团组织的各类活动须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或相关学院审核,时政报告、学术讲座等须报党委宣传部或相关单位审核。

校内举办大型文体活动,事前主办单位应向院长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大型活动审批单》,经党政办、保卫处等有关单位会签,学院审批同意,并报公安部门批准后方能举办。

校外单位租、借用礼堂、运动场,应经院领导批准;租、借用教室,应经教务处批准,并报学院保卫处备案。

第十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者应当报学院保卫处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一)举办场所跨校区的;

(二)单场参加人数在千人以上的;

(三)跨校际、涉及外籍人员达500人以上的;

(四)活动参与者达到警卫级别的。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向保卫处申报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审批时,应当向保卫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大型活动审批表

(二)大型活动现场活动区域平面示意图,临时搭建大型设施的设计图及活动路线图;

(三)大型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的样本;

(四)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有承办者的,提交主办者与承办者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参与单位与参与人员范围;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配备、岗位职责;

(三)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车辆数量、行进路线及停放、疏导措施;

(五)核定参加活动的最大人员容量,划定的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缓冲区;

(六)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 保卫处应当自受理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主办者申请同一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保卫处可以采取一次审批的方式。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保卫处予以审核批准:

(一)主办者及安全责任人身份明确;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应急预案可行;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不予安全批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必须条件之一的;

(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的;

(五)影响学院声誉的;

(六)影响学院其他重大活动的;

(七)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的。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举办日期、时间、地点、内容需变更的,主办者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本规定的,保卫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大型活动取消的,主办者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告知保卫处。

第十七条 为保障公共利益,作出审批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保卫处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主办者。

第十八条 变更、取消已公布的大型活动的,主办者应当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安全许可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不得超过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四)公开售票的,要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五)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便捷的验票措施;

(六)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七)大型活动主办者可以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二条 保卫处应当及时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及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可以责令提前取消或中止活动。

(一)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虽办理治安审批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或未按已审批的安全要求执行的;

(二)未按审批内容,擅自变更活动内容、规模、地点、时间等的;

(三)超出场地核定容量的95%发售入场券的或参加人数超过核定人数的;

(四)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可能导致治安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等紧急情况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主办者不按照本规定进行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其损失和后果由自身承担,主办者负责做好善后工作,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违反大型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定的,两年内不得申请主办、承办大型活动。

第二十五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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