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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四川省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
第三条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为宗旨,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应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工作;
(三)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学院发展、校园建设、专业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措施以及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四)学院章程的制定、修订,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五)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六)学院师资队伍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决策和相关政策;
(七)学院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专业设置和调整等事项的确定;
(八)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以及信息公开;
(九)院级重大表彰以及院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十)学院教职工职称评审、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惩、住房、医疗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职称评审的组织机构及评审办法、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及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事项;
(十一)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二)学院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和重大调整,院办产业的开发和产权变更;
(十三)国(境)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四)涉及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五大职能的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决定;
(十五)其它重要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二)学院中层干部的任免、院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三)学院中层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四)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提名;
(五)院学术委员会等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六)学院独资、合作企业院方董事、监事的委派及经理人选推荐;
(七)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事项的推荐和审批;
(八)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学院及市厅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
(二)与国(境)内外、跨市(州)、跨行业教育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项目;
(四)重要仪器设备、软件、大宗物质采购和购买重大服务;
(五)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预算内资金的调整和改变;
(二)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资金使用;
(三)学院对外投资和借款;
(四)对外捐赠和赞助;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正常工资类支出,劳务外包人员劳务费支出,学生奖助学金支出,科研奖励费支出,人才引进安家费支出,学校开户行之间转款,核准的水电费、燃料费、物业管理费等日常运转经费支出,已经按照“重大决策事项”或“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研究决定的具体事项,依据合同条款执行的资金支出等,按照学院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决策主要指党委会、院长办公会。
第十条 提交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中共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党委会议事规则》、《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提出,相关材料提前提交党政办公室审核,议题应经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集体决策前,应由归口管理的主办或牵头部门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
(一)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充分酝酿,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二)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组织规则执行;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四)对有关学术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或听取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应以会议形式进行,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三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可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分析、论证后再做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参与人应当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参加决策会议人员要按照通知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要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过程、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完整、详细记录,并将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表决票、决议执行情况等文字性资料存档。
第四章 决策的实施
第十七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牵头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有关执行情况要及时向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报告。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及时向学院党委、行政反馈执行进度和落实情况。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审计处、财务处、国资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九条 学院纪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实施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严格执纪问责。
第二十条 学院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以及大宗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党务公开或院务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学院每年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进行自查,按要求向省纪委监委驻财政厅纪检监察组报告。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考核以及我院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我院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未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泄露涉密事项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发生决策失误且属于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参与决策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31日起开始实施,由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