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四川省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党委职责
第二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条 高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党委书记职责
第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五条 学院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二)主持制定并实施党委工作计划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等中长期规划。
(三)主持召开学院党委会,讨论研究学院党的建设、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负责督查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组织学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等工作。
(五)负责落实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六)负责学院意识形态工作,作为第一责任人切实担负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定期分析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形势,研究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抓好学院安全稳定工作。
(七)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抓好学院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
(八)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院长职责
第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主持学院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议事决策制度
第八条 学院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一般应5年召开一次,不能按期召开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学院党委会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其他委员或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需要党委会会议审议的事项,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印发党委委员征求意见。党委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策部署,传达贯彻学院党代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等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四)讨论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德育、安全稳定、党风康政建设、基层党建、群团组织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听取和审议党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六)审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
(七)审议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事项。
(八)讨论通过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
(九)通过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会议方案和换届方案。
(十)选举党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学院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副书记。
(十一)审议纪委提交的有关重要事项。
(十二)听取下级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汇报,研究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十三)讨论决定应由党委会决定的违纪违规干部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十四)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党委会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有关议题并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研究完毕即退席。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学院党委会的决议。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基本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以及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等。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重大基本建设、重大投资项目、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加强学院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研究处理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外事、安全、稳定、学生、德育、招生、就业等工作的具体事项。
(六)听取和审议学院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资产经营管理公司重要工作汇报。研究处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七)研究处理其他行政工作事项及突发事件等。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院长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必须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院长请假。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并征求分管院领导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六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一)坚持和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沟通制度。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学院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三)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党员领导干部要定期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每年至少讲一次党课。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党委书记和院长每学期要和班子成员至少谈心交心1次以上,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班子成员之间每学期相互谈心交心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进一步完善学院领导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管理和监督。学院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建立思想政治工作分析机制,发挥学院人才和学科优势,经常性做好中央和省委精神及最新理论成果的解读和宣传,强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优秀成果推广普及,增强师生员工对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的分辨力、免疫力。
第十六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在民主生活会、任期述职述责、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运用校园网络等宣传媒介,实行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院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推行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