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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硕士研究生实习管理暂行办法
为做好接收硕士研究生到校实习,缓解学院部门岗位人员紧缺状况,保证工作开展,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接收对象
应届硕士研究生中的实习生。
二、接收原则
1、部门工作岗位需要;
2、所学专业与实习部门岗位工作对口;
2、在学院年度计划内由组织人事处统筹接收。
三、接收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院管理制度;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四)同时接受毕业学校和我院双重管理。
四、接收程序
(一)个人申请,提交所在毕业学校《毕业生实习推荐表》;
(二)组织人事处根据实习生专业和综合情况提出实习分配安排建议,征求报分管院领导意见;
(三)实习生填写实习审批表,经实习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提交组织人事处。
五、实习待遇
(一)实习期从当年9月至次年6月结束,不超过一年;
(二)实习期间,每月经工作考核合格,支付实习工资1500元;
(三)实习期间,按照在岗职工享受教职工午餐。
六、考核与安全责任
(一)各管理部门和教研室接收实习生数量均不超过1名,实习生由学院各接收单位负责安排工作、考核和管理;
(二)各接收单位要安排实习指导老师,负责实习指导和考评;
(三)实习期间,实习生的保险由其毕业学校购买;
(四)实习期间,校外安全责任由实习生和所在毕业学校负责。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