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建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基建财务管理是学院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国家基建财务管理和学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基建财务活动在院长领导下,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等。
第二章 资金筹措及预算管理
第五条学院基建资金主要通过基建拨款、事业经费结余等方式筹措。财务处依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和金融政策,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根据工程进度统一调配资金。
第六条基建项目立项必须根据学院发展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基建办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投资概算,按“三重一大”要求,报请党委会审定。
第七条基建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工程项目投资总额按批准的基建投资计划实行总额控制,年度建设资金使用额度按照基建投资计划批准的年度预算实行分年控制,财务处会同基建办根据相关批复和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年度基建预算,并列入学院当年的财务预算,其中分年度国家投资建设资金严格按照国家财政支付审批程序办理,分年度学校自筹投资建设资金严格按校内支付审批程序办理。年度基建预算一经确定,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共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三章 基建成本及费用管理
第八条基建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所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工程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
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
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如有代建)、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及其 他债务利息支出及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支出。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项
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建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林木等购置支出以及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建设管理费是指从项目立项之日起至办理竣工
财务决算之日止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学院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零星设备购置费、基本技能培训费、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学院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用。
第十条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按学院人事处津补贴规定计发,纳入学院绩效工资总额;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招待费支出严格按国家、省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基建工程项目及设备购置,必须按照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基建办应在首次支付基建工程进度款或支付设备购置款时将合同原件交财务处,凡属于招标范围而未实行招标或尚未签订合同的,以及工程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财务处不予付款。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期间,财务处根据合同及有审计意见的《基建工程用款申请会签表》和《基建工程完成工作量报表》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工程结算尚未完成审计前,支付工程款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审核的已完成工作量的80%。
第十四条单项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及时向基建办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基建办按相关规定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后的竣工结算资料交审计处。
第十五条审计处收到经基建办审核后的、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在规定的审计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财务处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10工作日内付款,并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内,基建办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质保期满、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保修期满申请报告,使用单位和基建办审核同意后,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尾款,同时工程保修期结束。
第四章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决算报告内容、决算审批程序及报批要求等,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文件办理。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立即进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于3个月内完成决算编制工作。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采取学院编制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方式进行,编制工作以财务处为主,基建办、审计处、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主动配合财务处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资产交付及验收由基建办牵头,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保卫处、信息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章 财务审批及报销
第二十一条各项基建投资支出及费用报销应控制在年度及项目预算范围内,其中:建筑安装投资、设备投资等有合同的应控制在合同范围内,未列入年度基建财务预算和超过项目预算以及合同以外的原则上不予支付,国家政策调整、原材料涨价、工程变更等特殊情况按《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款、设备投资款的支付由施工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建筑安装工程进度款:按合同分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审计前付款不超过已完工程量价款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工程决算经学院审计处审计确认后,方可结算尾款。结算工程尾款时必须按工程结算总额 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合同(协议)执行。
在预算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结算款:施工单位按应 收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含质保金)、结算审计报告、合同复印件 交财务处审核后付款。
第二十三条基建费用的报销按以下要求办理:
基建费用的报销实行会签制度,审批权限按照《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财务审批权限暂行规定》执行,其审批程序为:合同承担单位提供申请--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确认工程计量、计价、进度、质量并签章)——现场代表(签字确认,进度、工程计量、质量)--基建办(项目管理组(合同管理岗,负责合同和结算计价审核,按月与财务核对合同支付及预算执行情况)--基建办主管副主任或主任(程序合规性审查签章)—学院分管基建工作副院长签字—财务处(确认账目并审核付款资料)——财务处(处长签批)——分管财务副院长(达到规定额度签批)——院长(达到规定额度签批)——财务处基建财务(审核制单)——财务处结算(付款,
登记合同支付台账,按月与基建办合同管理岗核对合同支付进度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 基建报表的报送
第二十四条相关职能部门按要求报送相关固定资产统计报表,会计年度末向省财政厅、教育厅报送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并附文字说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9日起执行的《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基建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