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管理,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机制,完善“三维共育”人才培养模式,发挥校外实习基地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外实习基地是指学院与之建立了开展学生实习等合作关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规模,业务运营正常、管理规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二条 校外实习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接受学生实习,也可以进行教师实践锻炼、开展产学研合作及其他校企合作业务。
第三条 校外实习基地由各系(部)根据专业建设或课程教学等需要进行开发与建立。每一个专业都应当具有稳定的、与实践教学计划相适应的校外实习基地。各系(部)应根据不同专业或课程的性质与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能满足实习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并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校企合作处负责全院有关校外实习基地的事务性工作,指导、协助和协调各专业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校外实习基地的开发与建立
第五条 校外实习基地的开发和建立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惠互利、专业对口、满足需要、合理设置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六条 开发与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应尽可能立足本市,就地就近,相对稳定,既便于开展工作,又有利于节约经费。
第七条 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应按照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和校企合作协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立项与签约,如果与合作企业已签的校企合作协议中包含了校外实习基地的,不必再签单项协议。
第八条 校外实习基地需要挂牌的,由学院统一制做 “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校外实习基地”牌匾,尺寸一般为60x 80cm。
第三章 校外实习基地的日常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校外实习基地应配备适应实习需要的指导教师和工作人员。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工作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教学培训。实习指导教师应有合理的学历、技术职务和技能结构,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技能水平,能胜任实习指导工作。
第十条 校外实习基地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建立实习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以及完成实习等工作任务、保证实习等工作质量的制度和措施。
第十一条 要经常开展实习及其指导工作的教学研讨,及时解决实习指导及相关合作事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不断提升校外实习基地适应实习及相关合作事项需要的能力与水平。
第十二条 相关系(部)要安排相对固定的人员负责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完善校外实习记录等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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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