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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1-11   作者:   编辑:来源:对外合作处   点击量:

 

为有效推进学院国际化办学工作的发展进程,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实现学院整体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目标为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的办学经验,采用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选择性和多样性,促进教育改革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是指以学院名义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教育或其它机构合作举办的各类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项目。

第三条 仅以互认学分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学生交流活动,属于校际交流项目,不须向国家教育部报批,只须到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其它操作程序和管理监督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关于合作项目的设置与审批

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院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符合,并一般应当在我院已有或相近专业、课程举办。

二、凡有意向与国(境)外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各系,须首先向对外合作处提交书面报告并出具国(境)外合作方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对外合作处审核通过后上报院领导,经院领导批准后,由对外合作处牵头协调相关部门,与拟承办合作项目的各系共同开展后续洽谈工作。

三、合作项目的有关协议或合同等文本由对外合作处根据相关规定负责起草,同时对有关协议或合同等文本进行审核论证和法律咨询,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

四、合作项目的协议或合同等文本由我院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授权的领导签署。未经授权,各部门不得擅自代表学院签署任何形式的对外合作文本。

五、合作项目的审批、论证、洽谈、签署协议等工作完成之后,由对外合作处负责合作项目的报送工作。

六、合作项目的中止或终止事宜须由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五条 关于合作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两级管理”原则。学院进行宏观控制和政策指导,在中外合作项目成立后,承办合作项目的系(部)负责项目的具体教学实施和教学管理,对外合作处作为学院“统一对外”的职能机构,负责与上级管理部门和国(境)外合作方的沟通以及院内协调工作。

一、行政管理

(一)对外合作处负责合作项目的行政管理,包括对外沟通、洽谈以及院内的协调,保障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开展。对外合作处负责合作项目国(境)外合作院校每学期选派的教师来华授课期间的机场接送、住宿等生活安排以及来华访问交流师生代表团的接待。

(二)合作项目所在系(部)具体负责项目的教学实施、教学管理以及教师教学管理工作。学生归属系负责学生管理工作。学院成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合作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三)承办合作项目的系(部)须指定一名项目组组长,负责教学实施与管理工作,并对本系(部)负责人负责。

二、教学实施与管理

(一)凡涉及到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合作项目,其教学活动须接受学院教务处的统一管理,承办合作项目的系(部)负责教学以及教辅工作。

(二)每学期期末承办合作项目的系(部)需按学院要求向教务处提交下学期教学安排及外籍教师授课计划等相关教学资料。如遇问题,由对外合作处协调该合作项目负责人与国(境)外合作方协商解决。

三、资金管理

(一)凡在国内举办中外合作办学并收取一定学费的项目,项目收取的所有资金须上缴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凡在国(境)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我方从项目中所获得的全部资金分成也须上缴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

(二)关于合作项目的资金使用及分配管理

1.所有合作项目收取的资金,由财务处根据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按照每个合作项目建立专项,实施专款专用管理。

2.合作项目启动之前,经学院同意的有关出访及接待费用由学院支出;合作项目启动之后,与项目有关的一切开支原则上从项目经费支付。

四、过程控制管理

(一)合作项目的承办系(部)在日常项目管理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或合同条款外事件,须提供书面材料到对外合作处,由对外合作处请示并上报分管院领导。

(二)合作项目组每学期须向承办合作项目的系(部)提交合作项目学期工作总结,总结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关于合作项目的责任与监督

一、合作项目的承办系(部)应保证中外合作办学的正常运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师资水平的提高。

二、合作项目的承办系(部)在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统筹、协作下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并积极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同时须配合对外合作处完成上级管理部门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项目年审的数据平台填写等工作。

第七条 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学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的合作办学项目,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学院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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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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