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校企合作协议管理,规范校企合作项目协议签订、履行和管理行为,防范风险,维护合法权益,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协议,指在校企合作中学院和行业企业双方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书。
第二章 协议的起草、审定与签订
第二条 协议起草
协议由项目立项部门负责起草。立项部门应根据校企双方的商定,在学院统一制订的校企合作协议文本框架基础上,补充完善具体条款,起草校企合作协议草案并交校企合作处审核。
第三条 协议审定
校企合作处负责对协议草案的内容和要件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可以邀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协议的审核工作。协议草案需要进行修改的,由校企合作处负责修改并通报项目立项部门。校企合作处审核通过、拟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协议报主管院长审定,如有必要再提交院长审定。
第四条 协议签订
签订协议的校企合作项目须是经立项批准的项目。鉴定的协议书文本须是经院领导审定的文本。协议书一般由主管院领导签字,重大合作项目可由院长签字。重大项目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以及合作方要求的项目可举行签约仪式。
第五条 协议归档管理
协议签订后,正本按学院有关文件和档案管理规定交由学院办公室归档管理。协议有多份正本的,分别由校企合作处和项目实施部门收存备查。
第三章 协议的履行及纠纷处理
第六条 协议履行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协议履行。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涉及变更及解除等事项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存档。
第七条 协议纠纷处理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处理,并及时通报校企合作处,校企合作处协助纠纷处理。纠纷处理办法应报主管院领导审查同意。
第四章 协议终结清理
第八条 校企合作项目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后,对需要验收的项目,由校企合作处会同校企合作项目实施部门、合作方进行项目验收。合作项目实施部门和校企合作处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要对验收结果签署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
学院校企合作协议书见附件:
财院校企合作协议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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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