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推进校企深度融合,产学紧密结合,探索校企合作机制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宗旨,以搭建人才培养平台、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为目标,本着“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方针,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增强学院办学活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条 合作原则
校企合作应坚持“互利共赢”的原则。学院着力发挥人才资源、技术资源、实训设施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势;企业发挥实践经验、设备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三条 合作目标
校企合作目标是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各教学部门(包括教学系、部、中心及相关职能处室等,下同)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就业、社会服务和科研等方面与行业企业开展的合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机构设置
学院成立校企合作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全院的校企合作工作。有校企合作工作内容的部门,应落实相对固定的人员负责校企合作工作,发挥自身优势,搭建工学结合、校企深度融合的平台。校企合作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学院发展定位、办学方向、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总体要求,特别是围绕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具体要求,负责牵头起草制订学院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建立和完善学院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搭建工学结合、校企深度融合的管理平台,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
(三)组织、管理和协调全院的校企合作工作,建立健全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
(四)开展行业企业调研,为全院的校企合作工作提供资讯;
(五)积极寻求合作单位,加强学院与企业行业及社会的联系,整合社会资源,拓宽与企业的合作渠道与途径,巩固、拓展、提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及其内涵,促进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六)做好校企合作有关的各类文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
(七)承办与校企合作相关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校企合作的立项与签约
第六条 校企合作项目的立项
校企合作项目由各教学部门向校企合作处提出申请,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立项审批手续主要包括提交立项申请、校企合作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院长签批等内容与环节。校企合作项目立项审批表见附件。
第七条 校企合作项目的签约
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书。申请立项的部门根据校企双方商定,在学院统一制订的校企合作协议文本框架基础上,补充完善具体条款,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不得承诺超过学院规定的条件,并将校企合作协议书提交校企合作处审核。协议书一般由主管院领导签字,重大合作项目可由院长签字后方可有效。重大项目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以及合作方要求的项目可举行签约仪式。协议签订后,正本按学院有关文件和档案管理规定交由学院办公室归档管理。协议有多份正本的,分别由校企合作处和项目实施部门收存备查。
第四章 校企合作的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
经批准立项并签约的合作项目由申请立项的部门或院领导指定的部门按照协议规定及双方认可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生新的情况或问题,实施部门应及时向校企合作处通报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予以妥善处理。其中,重大问题和情况应报告主管院领导,其处理办法要经主管院领导同意。
第九条 校企合作项目的日常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部门应做好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收集和保管好合作项目的各种文件资料。除协议及实施方案另有约定以外,合作项目的日常管理均执行学院现行管理制度。
第五章 校企合作工作的总结与考核
第十条 校企合作工作的总结与考核按学院现行的工作总结和考核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如有必要,校企合作处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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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
附件:校企合作项目立项审批表 校企合作项目立项审批表(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