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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解读新修订档案法:八方面修改,内容更加充实

    发布者:  时间:2020-07-14 00:00:00  编辑: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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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档案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修改档案法?主要作了哪些修改?修改后的档案法对推进档案开放与利用、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保障档案安全作出哪些规定?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作了具体解读。

    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新要求

    档案作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和人民群众各方面情况的真实记录,是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档案事业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档案法迫切需要修订。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档案工作实践有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档案形成主体逐渐多元化,除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外,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在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也形成了大量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归档范围和档案管理责任。

    二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档案快速发展,档案工作从传统实体管理逐渐转向数字管理,适应时代发展,反映时代要求,需要进一步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特别是明确电子档案的地位和作用。

    三是,档案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人民群众利用档案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应当进一步加大档案开放与利用的力度,努力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服务。

    修订后的档案法对于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八方面修改内容更加充实

    新修订的档案法,从现行法的6章27条修改为8章53条,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两章,内容更加充实完善,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完善档案管理体制,明确国家和地方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健全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归档范围,规定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的档案管理责任,同时规范档案收集工作,强化档案服务企业管理,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

    推动档案开放与利用,将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要求档案馆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

    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完善档案安全工作机制,改善档案保管条件,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推动档案科技进步,促进档案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业。

    增加档案监督检查的规定,明确监督检查事项,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完善法律责任,对损毁、擅自销毁档案,擅自复制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等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罚款处罚的数额幅度。

    形成满25年应向社会开放

    新修订的档案法针对档案开放与利用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明确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规定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明确档案馆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鼓励传统档案载体数字化

    新修订的档案法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一章,主要作了以下针对性规定:

    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明确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规定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明确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并对电子档案移交、检测和重要电子档案异地备份保管作了规定。

    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已经实现数字化的,应当对档案原件妥善保管。

    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建设数字档案馆,国家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加强监督并严格法律责任

    为保障档案实体安全和档案信息安全,新修订的档案法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完善档案安全工作机制,明确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保障档案实体安全,要求档案馆、档案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明确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保管档案的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有其他不安全情形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措施。

    保障档案信息安全,明确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加强监督检查,明确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现本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

      严格法律责任,对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等违法行为规定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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