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学生团体在学院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学生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团体,是指本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团体活动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活动。
第四条 学生团体活动的原则:团体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不得进行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不得开展收费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条 学院保护学生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凡本院在校学生,均可报名参加团体组织,积极参加团体活动,严格遵守团体纪律。申请加入或退出团体完全出于本人自愿,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强制。
第七条 学生团体的成员应当是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专科学生,五年制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
第八条 我院学生团体共分为“文学艺术、理论学习、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其他”六类,学生团体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以上类别进行申请。一个学生团体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九条 凡我院学生在学院规定范围内申请成立团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包括3名)在校正式注册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二)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负责人;
(三)发起人制定学生团体章程;
(四)有开展活动的指导老师和其他必要的条件;
(五)学生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团体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条 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团体部申请,由团体部报院团委审批。发起人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发起人和拟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三)章程草案;
(四)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学生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类别;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五)负责人产生罢免的条件及程序;
(六)经费来源、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院团委在接到有关材料后15日内,作出批复,不批准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利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危害国家和社会发展的;
(二)不利于师生员工团结,有碍校园治安管理和学院建设发展的;
(三)校内已有同类性质或性质相近的团体,没有必要再成立的;
(四)发起人受过校纪处分,或发起人曾发起成立过团体,后团体被取缔的;
(五)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六)招新结束后,团体总人数不满20人的,特殊性质的团体例外;
(七)学生团体以营利为目的的;
(八)其他不符合团体成立要求的。
第十四条 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学生团体筹建负责人填写《学生团体登记表》,登记表经院团委盖章批准后,学生团体即正式成立。学生团体应在5日内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宣布其成立。
第十五条 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在15日之内招收会员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章 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学生团体实行会长负责制,负责人除对本团体进行日常管理外,还应该对团体工作成效、成员表现、团体公物等负责。
第十七条 团体干部的产生:
(一)团体成立时,由发起人共同推选产生团体负责人,报经团体部审批后,报院团委批准;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具有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学籍;
(二)团体换届时,根据团体章程的有关规定推选产生团体负责人,报经团体部审批后,报院团委批准;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团体章程中规定的程序推选产生团体负责人时,应由该团体支持单位会同团体部在全院公开招聘选拔,并经过3个月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才能正式成为该团体负责人;
(四)团体的其他各级干部根据团体章程的有关规定推举产生;
(五)团体负责人不得担任其他协会重要部门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一)受到刑事制裁或治安管理处罚者;
(二)受到学院各类处分者;
(三)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管理部门撤职的学生团体负责人;
(四)因违反有关规定,被责令解散的学生团体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
(五)学习有重修或补考纪录的;
(六)其他不宜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的情形。
具备以上情形之一时,团体部有权责令或组织该团体会员根据团体章程重新产生团体负责人。
第十九条 每学年开学,团体部将组织学生团体进行统一招新,其它时间原则上不组织招新。严禁学生团体私自招新,该行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根据本规定第七章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院团委根据院党委的安排与部署,负责学生团体审批和管理;各学生团体由学院团委下属的团体部统一管理。
团体部定期召开团体负责人例会,安排当前工作,并严格考勤,作为每学年团体评比的依据。团体负责人一学期无故缺席例会达三次的,取消其评比资格。
团体部将定期对各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每学年团体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学生团体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团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团体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学生团体;
(二)学生团体成员在所在团体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学生团体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享受学生团体给予的评优、推优等待遇;
(五)团体成员有参加会员大会的权利,并有表决权;
(六)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学生团体管理部门反映学生团体内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团体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规定及所在学生团体的章程;
(二)遵守学院及学生团体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生团体管理部门领导;
(三)为学生团体及上级领导机构提供信息,承担一定工作;
(四)积极参加学生团体及学生团体管理部门的活动;
(五)学生团体成员应当接受团体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
第五章 学生团体的活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团体开展活动须提前3天以上向团体部申报,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举办以下活动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
(一)与校外其他单位、团体、个人联合举办的活动;
(二)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有涉外内容的活动;
(三)从校外邀请的讲座、报告等;
(四)校外的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
(五)涉及宗教、民族文化的活动;
(六)其他有关学院管理秩序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团体申请举办活动须在申请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活动的名称、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等;
(二)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指导老师的意见;
(四)活动经费来源;
(五)经费开支预算情况;
(六)活动安全措施;
(七)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学生团体提交如上书面材料后,填写《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学生团体活动申报表》,经院团委审核同意后,方可正式举办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团体必须严格按照申报批准的内容进行活动,对不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活动的学生团体,团体部有权按本规定第七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在活动结束后,应将活动的具体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团体部,如有费用开支应将费用开支的具体情况一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创办的面向院内的刊物,统一由院团委审批;面向院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各学生团体开展活动,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一开展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的活动;
(二)财务及活动场所管理混乱;
(三)活动的宣传损坏学院公物;
(四)活动的安排影响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
(五)开展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六)违反团体成员权利和义务的;
(七)开展的活动内容与团体宗旨不符;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条 学生团体应当于每学期考核前一周内向团体部上报工作总结,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团体部报送本学期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团体应当定期向团体部申请注册。学生团体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必须由团体部批准并交图样留存。
第三十二条 团体经费来源:
(一)收缴会费:会费每年收取一次,收费标准为5—1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团体报团委批准,倡导不收取会费。各团体会费收取由院团委统一安排时间集中收取,协会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二)单位赞助:支持各个团体经费来源多元化,在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经团委批准,可获得外单位赞助,可用不超过10%赞助经费作为引进赞助的同学的奖励;
(三)资金奖励:院团委将根据各学生团体的活动及组织建设情况,每年对“优秀团体”给予奖励;
(四)其他经费:由学院团委和其他上级部门下拨的活动费等其它经费。
第三十三条 院内申请经费
(一)学生团体进行大规模基本建设、组织重要活动以及完成学院有关部门安排的任务,可以申请学院拨款,学院可以提供全部或部分活动经费;
(二)学生团体申请学院拨款,应经团体部向院团委上交书面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计划;
2.经费总预算;
3.申请学院拨款额度及使用计划。
(三)学生团体经批准获得的学院拨款,由团体部监督使用;
(四)学院拨款包括学生团体活动基金及有关部门财政支出。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团体的经费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团体的活动经费及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团体的财务管理必须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备,收支合理,并接受必要的审计监督:
(一)各学生团体须安排专人管理团体财物,建立清晰的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二)每学期考核结束前一周内,各学生团体须向团体部汇报本学期的财务收支管理状况;新学期注册时,各学生团体须向院团委上交本学期的经费预算支出计划;
(三)各学生团体负责人要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本团体的财务管理,团体部将不定期对各团体的财务管理进行抽查;
(四)对于财务管理混乱的学生团体,团体部将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及团体负责人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由团体部报请院团委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学生团体的变更与注销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向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院团委应在7日内作出批复。学生团体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院团委核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院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学生团体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团体在提出注销申请后,院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团体不得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院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学生团体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四十条学生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团体的变更和注销,应在报批后5日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团体的奖惩
第四十二条 团体部根据《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学生团体评优条例》将学生团体分别评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被评定为优秀的学生团体授予“优秀学生团体”荣誉称号;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学生团体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查清原因前,暂时不予注册,并不得招新。凡连续两次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学生团体,将予以注销。
第四十三条 院团委牵头建立学生团体工作奖励机制,为学生团体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适当的物质支持。通过每年对学生团体工作先进集体、优秀指导教师、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激励学院、部门以及师生参与学生团体工作的积极性。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况下者,予以警告并要求整顿
(一)团体内部管理不善,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二)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不按照规定私自招新的;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疏于管理的;
(七)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八)团体负责人及其成员侵占、私分、挪用学生团体财产。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一)学生团体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学生团体执行机构纵容成员用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背弃学生团体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学生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连续半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六)长期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且在学院内或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团体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以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学生团体继续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的,由院团委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财产,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院团委根据学院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调整本规定。本规定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院团委自行制定细则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院团委。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