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材函〔2019〕105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学生于在校学习的第二学年起,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差额评审。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享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二)学业成绩优秀
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在上一年度内对于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位于前30%(含30%)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特别优秀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 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或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以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
(三)在校期间积极参加青年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综合素质比较突出。
第七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得获得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
(一)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
(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四)有严重失信行为;
(五)有其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院(系)适评学生人数占全校适评学生人数之比例,采用差额提出分配建议名额,报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分配至二级学院。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
(一)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校团委书记、财务处处长、监审处处长、教务处处长、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教师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
学校成立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辅导员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评审小组
院(系)成立由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院(系)的民主评议工作。评审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院(系)适评总人数的10%,评审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院(系)范围内公示, 并报评审委员会备案;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联络、协调、指导、监督院(系)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
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辅导员推荐
辅导员根据本办法对申请人资格进行评议审查。主要审查学生日常学习与表现情况,核对学生成绩及其他表现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给出书面推荐理由;并提出建议名单,报院(系)初审。
(三)院(系)评议
院(系)评审小组负责对建议名单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汇总,填写国家奖学金汇总表。经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核。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院(系)上报的拟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中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评审和发放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及通知要求,拟定当年度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案,报学生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同意,评审方案报党委会审议。
(二)教育部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将通过四川省教育厅、财政厅划拨奖学金相关款项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监管系统一次性发放奖学金。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管理与监督
(一)院(系)应建立健全国家奖学金管理制度,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院(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院(系)要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同时,要鼓励获奖学生珍惜荣誉,奋发向上,加强感恩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办法经党委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9月修订)同时废止。
(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