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代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组织(以下简称“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和决定有关教职工住房的调整、分配办法(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和巡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提案,应当以会议决议、决定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决定等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吸收采纳的情况。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建立聘任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人数8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0人;教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00人;教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50人。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校区)、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赞成票过半数直接选举产生,并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人数较少的选举单位可联合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教职工代表总人数的60%。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非在编的教职工较多的学校,非在编的教职工代表应当占有适当名额。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届为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对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通过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撤换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代表。因调离或退休不能履职的代表,应及时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建议和意见;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不得推诿应付;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收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学校及其全体教职工应当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根据议题,可邀请离退休教职工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会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学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制度,确保教职工代表的知情权。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表决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组织、行政和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审查、生活福利、民主评议、女职工特殊保护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临时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召集有关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或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结制度,完善提案处理的期限制、驳回制和问责制。学校与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提案审查专门委员会(工会小组)共同制定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处理等规范程序。
学校应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结情况,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说明和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管理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规范性决议文本。会前、会中、会后有关文件资料管理齐全完整,档案规范,管理科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将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组织教职工代表督促、巡视、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开展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专题学习、业务培训、督促巡查,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每届期内教职工代表的培训面应达到90%以上;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情况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共同协调开展学校民主管理工作;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授权,闭会期间可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负责人由学校工会负责人担任。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执行委员会可承担 第三十条相关工作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对学校违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具备条件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民办学校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会对本规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