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1、根据采购方需求,将25万字(暂估)课程资源转换为法语版本课件。项目预算4.75万。(据实结算) 2、资料及课件笔译应符合下述标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682-2005《翻译服务译文质量要求》有关规定。 (2)除特别要求外,原文的脚注、附件、表格、清单、报表和图表以及相应的文字都应翻译并完整地反映在译文中 (3)信息准确:准确传达原文信息,没有添加、删减、遗漏、扭曲、错乱。人名、地名、团体名、机构名、商标名等专有名词使用惯用译名。外国人名、地名和机构名称的译名,以《新华社人名大全》《外国地名译名手册》(商务印书社)和《英汉大词典》(陆谷孙)为主要参照标准。无惯用译名的,可自行翻译(首次出现时附注原文)。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重要的法律、法令、文件等名称应采用官方或既定译法,无既定译法的首次译出后应附注原文。 (4)表达恰当:词语达意、语法正确、逻辑清晰、术语专业。 (5)语言通顺:行文流畅、重点突出。 (6)细节周到:消除错别字,标点符号使用正确,没有技术性瑕疵。 (7)适当标注:对历史事件、专有名词、重要人物等首次出现时作出译注。 (8)整体完善:提交的译文词语和风格前后统一、版式一致、排版整齐,在任何歧义或不确定之处作出明确标记。 (9)当采用原文的句型结构或修辞方式不能使译文通顺时,可以在不影响原文语义的前提下,在译文中改变句型结构或修辞或增删某些词句,以使译文更符合目标语言的表达习惯。 (10)诗词、歌赋、广告用其他特殊文件采用特殊修辞的语句,允许在对原文核心语义的前提下,在译文中改变的基础上,变通译出。 (11)原文中夹杂有其他语种的文字且无法译出或不在约定翻译范围,必须在相关位置注明,同时保留原文。 (12)如果原文存在错误,译者可按原文字含义直接译出,并在译文中注明,也可予以修正并注明。如果原文存在含混、文字缺失现象而顾客又不能给出必要的说明,译者可采取合理的翻译。 (13)符号、单位、公式等依据翻译的惯例或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翻译或表达,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译文应符法语国家当地的要求。 (14)译文中涉及宗教、政治、文化、法律、风俗等须符合法语国家要求,不得有宗教、政治、文化、法律、风俗等冲突。 (15)要求译员需为国家正规大学法语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具有5年以上翻译工作经验,为公司专职员工,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购买记录,毕业证、笔译口译证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