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发展中高职衔接教育,不断提高中高职衔接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48号)、《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 四川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川教〔2014〕98号)及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等和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衔接的指导意见》(川教〔2016〕13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中高职人才培养有效衔接,系统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加快构建顺应时代要求、具有财经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财经职业教育,结合我省中高职财经商贸类院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高职衔接培养的方式
(一)本办法适用于与我院进行深度合作,承担中高职衔接培养的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承担中高职衔接培养的中职学校须与我院签署中高职衔接培养合作协议,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二)中高职衔接培养专业一般是技能要求较高、专业技能训练周期较长、熟练程度要求较高、社会需求量较大且需求较为稳定的专业,中职专业和高职专业应基本对应,并符合教育部最新颁布的专业目录;
(三)中高职衔接培养方式按学生在接受完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上再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规律,采用五年一贯制或“3+3”分段贯通培养;
(四)中高职衔接培养专业由我院牵头与合作的中职学校联合招生,共同研究制定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方案,并明确中职、高职阶段的教育教学目标和任务;
(五)中高职衔接专业学生在中职学习阶段执行所在中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高职学习阶段执行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学籍管理规定;
(六)与我院合作的中职学校应加入四川财经职业教育联盟,享受四川财经职业教育联盟成员权力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条 中高职衔接培养的职责
(一)开设中高职衔接培养专业的我院相关系(部),负责组织专业调研,制订中高职衔接培养的办学方案和人才培养方案,联系合作中职学校,指导中职学校的教学团队、课程、实习实训条件建设,参与衔接专业中职阶段学生的学业评估等;
(二)教务处负责审核制订的衔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人才培养方案实施并开展督查,承担选拔考试工作;
(三)招生就业处负责审核办学方案和布点,向省教育厅申报备案招生专业,并制订学院的中高职衔接招生计划,组织考生报名、选拔、录取与上报工作,审核考生条件及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
(四)监审处负责受理学生和家长及社会的申诉与举报,监督转段选拔考试、录取等工作;
(五)中职学校根据合作协议,接受我院的教学工作指导,并为学生的中职学习阶段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加强教学团队及教学条件建设;制订本校中高职衔接培养专业招生计划;参与中高职衔接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负责按照共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及中职教育的程序和规格要求完成培养目标和任务,组织对中高职衔接培养学生的中职阶段综合考评工作;
(六)学生在高职学习阶段,由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按照共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及高职学历教育的程序和规格要求,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学习生活条件、师资及实习实训设施。
第三条 中高职衔接培养的专业开办程序
(一)各系提交中高职衔接培养专业的办学方案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其中办学方案应包含调研分析、合作中职学校布点、办学可行性和招生计划数,以及师资、实验实训条件要求等内容;
(二)布点合作的中职学校向我校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合作专业的教学计划、专业师资队伍、实训条件等相关资料;
(三)招生就业处和教务处组织审核和论证衔接专业相关资料,并提交招生领导小组审核,由招生领导小组确定合作中职学校及衔接专业,签署合作协议;
(四)对外合作处负责签署中职学校加入四川财经职业教育联盟的协议;
(五)招生就业处负责向省教育厅备案衔接招生专业;
(六)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结合年度招生计划总量,并根据各中职学校的办学实力,确定五年一贯制衔接专业招生数,与合作的中职学校共同确定招生人数。
第四条 中高职衔接培养的合作学校遴选条件
(一)省级以上重点中职学校以及其他中职学校的省级示范专业;
(二)学院精准扶贫的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相关学校;
(三)原则上衔接培养专业的办学时间应在5年以上,年招生规模在80人以上;
(四)衔接培养专业专兼职教师中级职称及以上人数比例应达到60%,其中,高级职称人数应达到20%;
(五)具备开展衔接专业技能训练所必需的实训条件;
(六)除成都市外,一个专业在同一县(市、区)一般只布局一个合作学校。
第五条 中高职衔接培养的高职招生选拔
(一)选拔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选拔原则;
2.学生在中职学校学习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转入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继续学习。按照上级部门文件精神,落实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享受免试升学政策。
(二)选拔对象:与我校合作中职学校的中高职衔接培养专业学生。
(三)资格要求:在中职学习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修完共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或学分,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根据专业要求而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选拔资格。
1.在校学习期间,诚信考核不合格者;
2.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在公布预录取名单前未撤销或解除处分者;
3.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4.已自动退学或自动放弃选拔资格者;
5.身体条件不符合高考体检标准要求者。
(四)报名:具备选拔资格的学生,向我院招生就业处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具体报名手续、加分项目、扣分项目参照学院招生就业处制订的当年招生简章。
(五)选拔考试
1.“五年一贯制”衔接学生须参加四川省教育厅规定,由我院和衔接学校共同组织的课程考核;
2.“3+3分段贯通”衔接学生须参加四川省教育厅和我院组织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单独招生考试。
(六)录取:以选拔考试成绩为依据,择优录取,录取程序参照学校招生就业处制订的当年招生简章。
(七)档案转接:在中高职衔接录取的新生进入我院学习报到前一个月,各中职学校将学生档案移交到我院招生就业处。学生档案包括中职阶段学习成绩、诚信考核表及有关奖惩材料和入党(入团)材料、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体检表等。
第六条 中高职衔接培养的教育教学管理
(一)中高职衔接培养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
1.由我院牵头和合作学校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和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结合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培养学生身心特点共同制定。要充分调查研究论证,注重中、高职两段教育的统筹安排,发挥培养周期较长的优势,重点做好人才培养方案中各课程的对接,突出应用性和针对性,强化诚信教育和养成,强化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培养。要根据中高职衔接教育的特点,做到整体设计,分阶段实施,做到教育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保证教学计划的整体性和连续性;
2.中高职衔接培养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术委员会审核备案;
3.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进行调整,必须按相应程序办理。
(二)学院相关系部要与中职学校共同讨论中职阶段的学习评价,积极介入中职学习阶段的教学管理。对统一考核的课程,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由学院和相关中职学校共同命题、监考、阅卷;
(三)学院相关系部要认真开展中高职衔接培养的专业教研活动,每年双方各组织开展至少两次及以上的教研活动,教研活动要有双方学校的教师参加,每次活动要有活动主题,注重实效,并注意资料存档(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活动主题、活动效果等);
(四)学院相关系部应加强对中职学校任课教师的教学指导和师资培训,每学期相关系部应安排教师到合作学校开展不少于一周的教学指导活动(我院教师待遇参照教师到实践单位锻炼管理办法执行);
(五)我院教务处应对中职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并检查,主要检查中高职衔接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教学组织情况以及教学质量等;
(六)对于未按照合作协议履行培养职责或培养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合作中职学校,我院将视具体情况减少招生指标或中止合作。
第七条 本制度从2017年3月13日起实施。
(一)本制度由合作双方教务处和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