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文印管理,提高文印质量和工作效率,节约经费开支,更好地为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系、部(处、室)需复印或速印的文字材料,由系、部(处、室)先填写“文印单”并经负责人审查签字,报送教务处负责人审批后予以登记、印制。凡未填写“文印单”的资料不予印制。
第三条 凡要求文印的资料,必须提前四天送稿,并预约好领取资料的时间。领取时,由各系、部(处、室)送印人清点完整后,按要求签收。
第四条 同一底版文稿复制超过50份的,使用速印机。
第五条 以下资料不予印制
(一)非工作需要的私人资料和各种证件;
(二)不属校内工作范围内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文印中力求节约,反对浪费,文印份数要严格掌握、控制,不可滥发滥印。
第七条 爱惜文印设备,严格按规定操作;非专职人员不得随意使用文印设备。
第八条 文印管理员对纸张、油墨等材料的使用情况要进行登记、核算,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九条 本制度从2017年3月13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