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有目标、有计划地加强专业建设,提高我院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建设内容、目的
通过重点专业建设,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升级的需要,以就业为导向,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强大课程建设与改革力度,增强学生的职业能力;大力推行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广泛开展校企合作,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注重教师队伍的“双师”结构、加强专兼结合的专业教学团队建设;改善专业办学条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办出我院财经类专业优势,打造品牌专业,为学院的专业建设和改革起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二条 建设基本要求
(一)重点专业建设主要针对学院基础条件较好、特色鲜明、办学水平和就业率较高的专业进行建设,建立以重点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的专业群,辐射服务面向的区域、部门、行业、企业,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通过建设,争取成为省级及以上的重点专业;
(二)专业建设的负责人一般由本专业的专业带头人或专业负责人担任。负责人职责是专业建设的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分解与落实、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核及日常管理;
(三)教务处负责学院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专业建设的立项评审、年度检查与验收工作。负责四川省级专业建设的推荐申报和管理。
第三条 建设经费与期限
(一)重点专业建设经费在每年专业建设费用基数上增加50%;
(二)专业建设期原则上为5年。
第四条 专业建设的申报与审定
(一)专业建设的申报与审定程序为:由各系确定专业负责人进行申报,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评审,学校审批;
(二)专业建设的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申报的起止日期为每年5月中旬;评定结果的反馈日期为每年6月中旬。
第五条 专业建设的管理与验收
(一)列入院级建设的专业一经确定,专业建设负责人应加强管理,教务处代表学院进行协调、检查和评估,以确保专业建设如期进行,完成建设目标;
(二)专业建设负责人在每年的3月上旬前上报年度建设情况,教务处组织人员实地检查建设进展情况,于4月上旬前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结果拨发、缓发或取消建设经费;
(三)专业建设的验收以负责人申请、学院自评、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学院审定的程序进行。建设任务完成后,专业建设负责人写出自评报告。教务处在收到自评报告后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学院审批通过后,确定为院级重点或特色专业;
(四)重点专业建设在建设期升格为省级建设专业,视同通过学院验收;
(五)列入院级重点专业建设,建设期满未通过验收的,1年内可申请再次验收1次,评审费自理,仍达不到专业建设标准要求,视作未通过验收。未按时完成建设者,经申请原则上最多可延长1年,延长期内仍不申请验收,按未通过验收处理。未通过验收者,所在系不得申报新的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其负责人连续2年内不得申报学院教育教学类项目。
第六条 附则
由于专业建设负责人工作性质发生变化而不能继续履行专业建设职责,由所在系提出变更意见后,报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本制度从2017年3月13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