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排课试行细则
第一条 每学期12—14周,由教务处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各院系、部、教研室根据已审核的教学任务书认真研究、全面考虑、合理安排并及时组织任课教师填写教学课程进度表,经系主任签字后按时报交教务处,经主管副院长审核后,教务处人员方能排课。
课程进度表填写应认真、准确、规范、清楚。无进度表一律不予排课。
第二条 各系、部在安排教学任务时要事先通知任课教师,若由外系开课,需及时将教学任务书送到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通知开课系、部。
第三条 对于合班上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同课程、相同学时、相同培养层次的班级可以考虑合班上课。在合班时相近专业合班课优先考虑;
(二)合班数一般不超过3个;尽量减少跨系、跨年级合班;不同层次学生、不同学时课程不得合班。
第四条 每学期第13周由教务处排课人员对全校各系、部报交的排课进度表进行汇总,根据教学任务确定的排课原则进行排课。
第五条 每期15—17周由教务处排课人员根据审定的下期教学任务和报交的排课进度表编排全校公共课程、专业课程表,课程表在第17周末分发各系、部。
第六条 各系、部依照教学任务书对本系、部课程表进行检查、核对。
如有重排、漏排或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课程及时返还教务处调整。检查、核对后的课程表于第18周内交回教务处。
第七条 每学期18周教务处排课人员将编制、打印的全校第二学期正式课程表,分发各系、部。
第八条 全校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在10—16周编排;辅修课在16、17周内编排。
第二章 调课试行细则
第九条 调课的原则
任课教师因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或特殊原因(病、事等)造成无法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上课班级因教学特殊情况需调课者;经院、处批准的特殊情况需补课者。
第十条 调课的程序和要求
(一)因上述原因调课者,须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系、部主任签字同意,交教务处审核。教务处主管人员根据调课申请作出调整,办理调课手续,调课方能有效。四节以上的调课须报主管副院长批准;
(二)每学期第一周为开学初教学检查时间,除课程冲突、漏排、重排等情况外,原则上不予调课;
(三)调课手续由教务处排课人员根据调课情况填写,盖教务处章,所调课程以调课通知填写的执行时间开始更改;
(四)教师在补课前需到教务处填写补课申请表,由教务处通知补课班级、时间、地点、课程;
(五)教务处不直接面对任课教师和学生调课。各系、部任课教师不能随意调课、停课更改课程学时。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2017年3月13日修订之日起实施,原有制度废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